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
执行裁定书
(XXXX)敦执字第XX号
申请执行人:
被执行人:
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(XXXX)敦执字第XXXXX号的裁定,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土地一宗,现因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程序,依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(试行)》第45条的规定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、扣押、冻结财产的规定》第三十一条,裁定如下:
解除对XXXXXXXXX查封。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审 判 员 X X X
XXXX年XX月XX日
书 记 员 X X X
发布人: 管理员
来源: 本站原创
发布时间: 2021-09-15 09:38: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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