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XXXX)敦执字第XX号
被罚款人XXX。
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XXXXXXX纠纷一案中,因XXX以暴力、威胁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(五)项(或第二款)、第一百一十三条、第一百一十四条、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决定如下:
对XXX罚款XXX元,限在XXXX年XX月XX日前交纳。
如不服本决定,可在收到决定书后,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。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。
XXXX年XX月XX日
发布人: 管理员
来源: 本站原创
发布时间: 2021-09-15 09:40:5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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