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XXXX)敦执字第XX号
XX:
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执行的你与XX XXXX纠纷一案,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。本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四十一条和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>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三十一条、第三十二条、第三十三条规定,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贰日内,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。执行中,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,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。
逾期不报告,或者虚假报告,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、拘留。
此令
XXXX年XX月XX日
联系人:XX 联系电话:0433-XXXXXXX
发布人: 管理员
来源: 本站原创
发布时间: 2021-09-15 09:41:09
访问次数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