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4)敦执字第XX号
申请执行人:
被执行人:
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(XXXX)敦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,于XXXX年XX月XX日向被执行人XXX发出执行通知书,责令被执行人XXX(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和期限),但被执行人XXX至今未履行(或未全部履行)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。
本院查明XXX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四十四条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(试行)》第43条以及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、扣押、冻结财产的规定》第二十八条一款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一、扣押被执行人XXX所有的XXX。
二、被执行人(保管人)XXX负责保管被扣押的财产。在扣押期间不得使用被扣押的财产。
三、扣押期限为XX年(月)。
需要续行扣押的,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XX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;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。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[轮候扣押的,本裁定自在先扣押解除(或失效)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]。
审判 员
XXXX年XX月XX日
书记 员
发布人: 管理员
来源: 本站原创
发布时间: 2021-09-16 09:35:5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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