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2013年11月发布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》(法发〔2013〕13号)之规定公开相关信息:
1、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流程公开平台,向公众公开以下信息:
(1)法院地址、交通图示、联系方式、管辖范围、下辖法院、内设部门及其职能、投诉渠道等机构信息;
(2)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、审判人员的姓名、职务、法官等级等人员信息;
(3)审判流程、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的公开范围和查询方法等司法公开指南信息;
(4)立案条件、申请再审、申诉条件及要求、诉讼流程、诉讼文书样式、诉讼费用标准、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程序和条件、诉讼风险提示、可供选择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等诉讼指南信息;
(5)审判业务文件、指导性案例、参考性案例等审判指导文件信息;
(6)开庭公告、听证公告等庭审信息;
(7)人民陪审员名册、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、评估、拍卖及其他社会中介入选机构名册等名册信息。
2、人民法院应当整合各类审判流程信息,方便当事人自案件受理之日起,凭密码从审判流程公开平台获取以下信息:
(1)案件名称、案号、案由、立案日期等立案信息;
(2)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姓名、承办法官与书记员的姓名、办公电话;
(3)送达、管辖权处理、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情况;
(4)庭审时间、审理期限、审限变更、诉讼程序变更等审判流程节点信息。
发布人: 管理员
来源: 本站原创
发布时间: 2019-11-20 14:01:3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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